为了进一步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帮助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解除违纪处分的适用范围
受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四种处分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第二条 解除违纪处分的条件
(一)能正确认识、认真反省、弥补自己所犯的错误,并得到同学的谅解和老师认可;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有进一步提高;
(三)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再无任何违纪行为;
(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解除违纪处分的程序和审定时限
(一)本人提交申请书面材料,学生所在班级进行评议,符合条件者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西安工业大学大学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审批表》,由学院召开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是否解除,各学院统一将解除学生处分材料报学工部及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二)本实施细则中关于处分的解除是指解除处分学生的处分材料不装入学生个人档案,受处分学生学位授予由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西安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三)学生毕业时尚未解除处分的,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四)解除处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6月份初由各单位按程序上报学生工作部。
第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30日起实施
学生工作部(处)
2012年5月30日